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Ⅰ类、Ⅱ类知识产权及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/11/30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《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》所称“Ⅰ类知识产权”包括发明专利(含国防专利)、植物新品种、国家级农作物品种、国家新药、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(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)。

《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》所称“Ⅱ类知识产权”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(不含商标)、授权后维持超过 2 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(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)。


《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》所称“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”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(1)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,其中专利限G20成员、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;
(2)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;
(3)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;
(4)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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